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日前通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沧州市城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此前,涉事地方以竞争性谈判比选的方式,确定某共享单车公司为其辖区唯一的共享单车经营主体。2021年7月,河南省洛阳市城管部门亦因同类问题被通报和纠正。
针对“N选一”措施的反垄断执法,公众可能已经并不陌生,而洛阳、沧州两地的城管部门亦因此被查处和纠正,却依然属于新鲜事。共享单车的日常社会管理,确实难题不少,但首先要明确,城管部门动用行政权力,以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方式实现所谓管理的便利,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明确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多地城管做法的纠正,无疑也表明了一种态度。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也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相比于某些市场性的垄断行为,这种“行政垄断”危害性尤甚。为了实现某种日常管理上的相对便利,就以行政管理的面目出手干预市场,排斥未“中标”企业进入其辖区,表面看来,共享单车无序停放、疏于管理的现象可能会有所缓解,但却实质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侵害了同类市场主体的竞争权益,从根本上无益于相关市场最终寻找到可行的发展路径。
对行政垄断的危害,社会各界不乏共识,只不过因为共享单车行业本身的复杂性,让此番争议的解决难度加码。已为社会各界所头痛的共享单车乱停放问题,目前看来似乎依然没有有效的解决思路,一些地方也不乏各异的探索:比如深圳2021年8月开始实施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就提及,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共享单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并同时规定“故障车或者停放不合规的”车辆,除了将被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清理外,经营者还将被按每辆200元标准处以罚款。而在上海,除了授权城管部门督促经营者限时清理,对未及时清理者会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共享单车在带来短途出行便利的同时,因停放问题对公共道路资源造成的占用也越来越明显,各地处理相关问题的做法,主流的方式依然是在日常监管执法的基础上督促和约束运营主体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以及共同探讨引导市民文明用车、规范停放的技术干预方式。类似洛阳、沧州被通报的情况,则无疑属于另外一个路数,那就是直接以粗放的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办法,来降低城市管理的工作强度,但只不过客观上“踩了反垄断的雷”。
通过对城市规模、人口数量的测算,当然可以计算出城市共享单车的合理容量,政府部门也可以用发布权威数据的方式为市场主体提出建议。但行业主体在其自身经营策略的选择上,依然享有法律保护的自主权利,是否“无序投放”,会否“资源浪费”,相关判断与决策不应被地方性限制竞争的“好意”所越俎代庖。
更可怕的是,以行政手段限定或变相限定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选择,这一过程也同时为各种权力寻租留下制度后门,这是《反垄断法》立场鲜明地对行政垄断给出否定性评价的初衷所在。
共享单车的文明使用和规范停放,经营主体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予以引导甚至奖惩,而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其所能做的,可能依然只是积极有为的常态执法和监管,督促经营主体履行对其产品的运维和管理义务。这可能无法一劳永逸、一次性解决,但却是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运行的本分。而那些试图通过干预和限制市场竞争的方式,来抵消日常管理缺位的权力妄动,不仅绝非合法、有效的选择,而且应为全社会所警惕。